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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A股大涨时减持“跑路”了

‌尹夕儿‌ 2024-10-30 17:24:33 供应产品 5276 次浏览 0个评论

自9月底A股走出一波行情以来,已有超过百家公司相继公布了减持计划。随着股价上涨,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纷纷抛出套现方案,这一现象备受关注。在投资者看来,这些大股东在A股大涨时“脚底抹油”减持“跑路”,有的甚至是清仓式减持,显然并不是对自家股票有信心的表现。对投资者来说,这些公司需要避雷。更有甚者,近期有股东违规减持获利超三千万元,被监管部门查处。有专家认为,应该规范大股东减持套现,营造持久发展的资本市场环境。现象:超百家公司宣布减持计划在股价上涨的背景下,不少上市公司大股东发布减持计划,引发市场关注。数据显示,自9月24日以来,已有超过百家上市公司发布了减持公告,仅在10月8日当天,就有56家公司公告股东减持。从公告来看,这些“董监高”的减持原因大多为个人资金需求,减持方式则主要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整理发现,此轮“减持潮”出现了多家公司高管集体减持的情况,如派特尔、智微智能、鑫科材料、星辰科技和李子园等公司均有多名董监高同时宣布减持计划。从减持金额来看,部分大股东的减持金额较大。如东鹏饮料持股5%以上股东天津君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累计减持套现超9.6亿元。万朗磁塑计划减持的比例备受关注。其持股5%以上股东金通安益拟于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20万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8.42%。值得注意的是,截至今年上半年末,金通安益持有万朗磁塑8.42%股份,也就是说本次减持计划可以算是“清仓式”减持。那些市场大涨期间,却遇股东“脚底抹油”大举减持的公司,格外刺激投资者的神经。有数据显示,9月19日至10月9日期间,有199家A股公司宣告股东将要减持。从拟减持数量上限来看,减持过亿股的有和辉光电-U、中国西电,其股东拟分别减持2.77亿股、1.54亿股;此外,盾安环境、中粮资本、中谷物流、城投控股的股东减持上限也都超过5000万股。从拟减持股份上限占持股比例来看,有多家A股公司的股东“涉嫌”清仓式减持。数据显示,24家A股公司的29位股东准备清仓,涉及盾安环境、江苏国信、红豆股份、密尔克卫、万马科技等公司。监管:出手严打违规减持记者注意到,多个监管部门出手严厉打击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行为。上周,北交所发布公告称,近日,北交所发现个别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自大股东处受让股份后,短期内卖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的相关规定。北交所从严从快予以查处,对相关投资者实施公开谴责并限制证券账户交易6个月等监管措施。其他监管部门也积极行动,采取多方位的联合执法。10月11日,北京证监局官网显示,汪小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华信永道大股东持有的股份93.2万股,买入金额合计为3069.1万元,在受让后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的93.2万股,卖出金额合计为5196.9万元。监管部门依规决定对其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与此同时,上海证监局对汪小清、孙肖文采取类似监管措施。据了解,汪小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艾融软件大股东持有的股份130万股,孙肖文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艾融软件大股东持有的股份80万股。两人均在受让后6个月内减持。此外,汪小清还被江苏证监局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监管措施。另一名投资者魏昌伟被深圳证监局采取类似监管措施。这一系列行动显示了各地监管部门在打击违规减持行为上的统一战线,不仅是对个别案件的处理,也是对整个市场的警示。事实上,早在今年5月24日,证监会就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从股东身份、交易方式、各类工具等角度对可能存在的“绕道”做了系统梳理,做了全面规范。其中明确提到,严格规范大股东减持。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等情形下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增加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前的预披露义务;要求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与大股东共同遵守减持限制。专家:大股东减持要设更高门槛面对当前大股东减持频繁、市场波动加剧的现象,专家呼吁尽快出台更加严格的措施,以规范大股东的减持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近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纪鹏就大股东减持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他呼吁通过有效措施限制大股东的套现行为,让慢牛行情真正到来。他建议,在上市公司分红未达到IPO募集资金金额前,大股东不得减持。这一措施旨在确保上市公司兑现IPO时的承诺,防止大股东在公司未能履行分红承诺时减持,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建议在新上市公司IPO前就明确规定大股东的减持条件。他还强调,对于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等,也应进行适当调整和管理,防止它们通过低价获取大量股份并在上市后迅速套现。第三项建议是为已上市公司大股东预设可流通底价。他指出,许多公司在IPO时募集资金超过实际需要。因此,建议在分红达到IPO募集资金总额之前,设定一个合理的可流通底价,由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双方协商确定。旨在防止过高的IPO价格带来的风险,同时鼓励上市公司通过良好的经营业绩提升股价,实现股东多赢的局面。(文章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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